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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1日获悉,佛山市住建管理局公布了《佛山市推进商业用房、办公用房改建为租赁住房有关工作的通知(征求意见稿)》(简称《意见稿》)。根据意见稿,各项条件满足居住生活的商业、办公等项目,建设单位、法人或个人可申请改建为租赁住房。改建后的租赁住房,十年内不得转让。
针对推进商业用房、办公用房改建为租赁住房,《意见稿》提出的目标是,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,优化佛山市商业用房、办公等用房功能结构,切实解决佛山市商业、办公用房过量的问题,培育佛山市住房租赁市场和建立购租并举的住房制度,促进佛山市房地产市场健康平稳发展,实现提高租赁住房的有效供给的目标。
按照《意见稿》提出的规定,自然通风、采光和配套设施满足居住生活的商业、办公等项目,不改变使用年限,建设单位、法人或个人可申请改建为租赁住房,经规划、公安消防、住建等部门审批和验收,凭流管办的租赁登记备案证明,到供水、供电和燃气部门申请用水、用电、用气价格按居民标准执行。
改建为租赁住房的建筑,应符合现行国家消防技术标准规范的要求,同时应确保其建筑消防设施完好有效;不得损坏或者擅自变动房屋承重结构、主体结构、影响房屋安全;租赁房屋人均居住面积不得低于佛山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。
根据《意见稿》,对于在建的商业、办公等项目改为租赁住房,不予发放商品房预售许可;对于在售的商业、办公等项目改为租赁住房,停止销售和不予销售合同备案;改建后的租赁住房,十年内不得转让。